5.2 给水处理系统


5.2.1 给水处理工艺应根据原水水质、出水水质和产水量的要求确定。
5.2.2 给水净化系统的处理规模应根据各生产装置的需水情况、全厂水量平衡,并按各装置同时使用水量之和的最高日水量确定。
5.2.3 给水净化系统的原水量应根据系统的产水量和系统的自用水量确定。自用水量宜小于5%。
5.2.4 滤池反冲洗水、沉淀池排泥水宜回收使用。
5.2.5 生产、生活用水系统供水量应根据全厂水量平衡确定。
5.2.6 生活用水量的确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执行。
5.2.7 生产用水系统应根据各装置用水情况和生产安全要求设置调蓄构筑物。
5.2.8 生活用水服务点宜适当集中设置。


条文说明

5.2 给水处理系统

5.2.1 原水水质、出水水质和产水量直接影响处理工艺、工程投资、节水效果等,因此应根据原水水质、出水水质和产水量确定净化工艺,选择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给水净化处理工艺,并应优先采用节水型新技术、新设备。
5.2.2 给水净化系统的处理规模按各装置同时使用水量之和的最高日用水量确定,对间歇出现的各装置同时使用水量之和的最大值,则通过系统调蓄水池和供水加压泵完成调节功能,满足供水要求。
5.2.3 规定自用水量小于5%,目的是尽量减少自用水量。
5.2.4 滤池反冲洗水、沉淀池排泥水只是悬浮物超标,可以回收使用。回收处理工艺如采用本工程中的同一给水净化系统,则应尽可能保证均匀回流,避免对处理流程造成影响。但是,在滤池反冲洗水、沉淀池排泥水的回收使用中应注意其中存在的微量残余药剂的影响。如沉淀反应中使用的絮凝剂,在滤池反冲洗水、沉淀池排泥水中还有微量存在,当滤池反冲洗水、沉淀池排泥水重新进入处理流程时,因其中含有的微量药剂已失去活性,对处理效果已经没有帮助,还会产生絮凝剂的累积效应,所以本条规定滤池反冲洗水、沉淀池排泥水宜回收使用。
5.2.5 生产、生活用水系统应根据全厂水量平衡及各生产装置的需水情况,调查间歇用水的使用频率,按各用水装置中同时使用水量之和的最大值确定各用水装置的用水量,并按用水装置同时使用水量之和的最大值确定供水系统的供水量。
5.2.6 生活用水量的确定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生活供水的时变化系数、日变化系数应根据工厂的实际工作班制和现状供水曲线确定,在缺乏实际用水资料的情况下,生活用水量按全厂生活用水最大量设计,最高日综合用水的时变化系数宜采用1.0~1.3,日变化系数宜采用1.0~1.2。
5.2.7 本条对给水净化处理系统内调蓄构筑物的设置提出了原则要求,对调蓄构筑物的容积可按下述原则确定:
    (1)当外部供水保证率能满足生产安全和安全停车的要求时,调蓄构筑物宜按2h用水量设置;
    (2)当外部供水保证率不能满足要求而全厂设有给水净化处理系统时,调蓄构筑物的设置应与处理系统的调蓄构筑物统筹考虑;
    (3)当外部供水保证率不能满足要求而全厂没有给水净化处理系统时,调蓄构筑物宜按4h~24h用水量设置;
    (4)当外部供水保证率不能满足要求而全厂没有给水净化处理系统且用水装置有特殊要求时,调蓄构筑物应按用水装置的特殊要求设置;
    (5)调蓄构筑物的容积大于1000m3时,其个数或分格数不得少于2个,并能单独运行。
5.2.8 生活用水服务点数量过多,生活用水管道会相应增加,水量漏损的可能性随之增大,用水点末端出现“死水”的概率也会增加,生活用水服务点适当集中有利于节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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